聖貞德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1.1 名稱

本會定名為「聖貞德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定名為 St. Joan of Arc Second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簡稱為 SJASSPTA。

1.2 宗旨

1.2.1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1.2.2 協助學校改善設施,支援學校提高教學的質素。
1.2.3 加強家長及教師間之聯繫。
1.2.4 增強家長間的聯繫及認識。


1.3 會址

香港寶馬山道五十五號聖貞德中學。

1.4 法定地位

本會由聖貞德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在校之學生家長及教師組成,獨立向警務處社團註冊處註冊,為一獨立法人團體。如本會不獲社團註冊處或本校法團校董會批准,須立即自動解散。

1.5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執行委員會依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二章 會員

2.1 資格

2.1.1 當然會員
現任本校校監、校長
2.1.2 家長會員
凡在本校就讀之學生,其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家長會員。
2.1.3 教師會員
現任本校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2.1.4 名譽會員
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邀請與本會有關人仕成為名譽會員,會籍期限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2.1.5 任何會員在同一年度內,不能享有雙重會員身份。若擁有雙重會員資格,需於學期初申明其會員類別。
2.1.6 每一會員資格均以家庭為一個單位計算。若會員有多於一名子女就讀本校時,其會員資格亦只作一單位計算。


2.2 喪失會籍

凡家長會員之子女離開本校及教師會員離職時,其會員資格亦隨之喪失。

2.3 權利

2.3.1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享有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2.3.2 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2.3.3 在全民投票中享有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2.3.4 參與執行委員會選舉,並在選舉時享有提名、和議及投票權。
2.3.5 參與本會推動的各項活動。
2.3.6 依照本會會章,可享有本會提供的一切福利。


2.4 義務

2.4.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推動各項活動之規則。
2.4.2 遵守所有由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4.3 準時繳交會費,惟當然委員、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3.1 定義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3.2 組成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3.3 權責

3.3.1 確認應屆的執行委員會委員。
3.3.2 聽取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主席全年工作報告。
3.3.3 審定及通過執行委員會全年財政報告。
3.3.4 出席會員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3.3.5 討論議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3.4 周年會員大會

3.4.1 執行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周年會員大會一次。
3.4.2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於會議舉行前不少於兩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並附議程。

3.5 特別會員大會

3.5.1 執行委員會或五十位會員或以上以書面聯署要求,主席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5.2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於會議舉行前不少於兩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會員,並附議程。

3.6 會議

3.6.1 主持會議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如主席缺席,則由第一副主席主持。
3.6.2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之會議須有五十名會員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
3.6.3 流會
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佈流會,並由主席決定下次開會日期,惟此會議必須在三個星期內再次召開。再次召開會議時,以二十名會員為法定人數。
3.6.4 議決之成立
會員大會之議案,須經出席會員人數之過半數投票贊成才算通過。
3.6.5 討論事項
所有會議祇限討論會議程序上所列出之事項。大會不接受即場動議。惟會員可於大會召開前一星期以書面提出希望在會員大會動議討論的事項。

第四章 全民投票

4.1 定義

全民投票乃本會會員通過投票形式對事項議決的途徑,其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地位等同會員大會之決議。

4.2 舉行

如執行委員會或有五十名會員或以上以書面聯署要求,執行委員會主席須一個月內舉行全民投票。

4.3 投票通知

全民投票之通知書(包括動議及投票規則)及選票須於截止投票日前不少於一星期前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會員手上。

4.4 表決

 4.4.1 形式
全民投票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回條方式進行投票。
 4.4.2 法定票數
全民投票須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投票方為合法。
 4.4.3 點票方式
點票時須有兩位或以上會員在場監票。而監票會員必須最少有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教師會員。 
4.4.4 議案之成立
4.4.4.1 全民投票之議案須得投票總數一半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4.4.4.2 若贊成票數不足法定要求,議案則不能成立。
4.4.4.3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須經執行委員會核實票數後公佈始生效。
 4.4.5 表決結果公佈
執行委員會須於全民投票後兩個星期內公佈投票結果。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5.1 定義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

5.2 組成

執行委員會成員共11人10人,家長委員佔7名,教師委員佔2名,當然委員2名1名。

5.3 權責

5.3.1 主席 (1名)
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一切會議,推動一切會務,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並為本會之最高負責人及代表,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5.3.2 第一副主席 (1名)
由家長委員出任,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如遇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責;如遇會長遺缺時,則遞補之。
5.3.3 第二副主席 (1名)
由教師委員出任,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及協助司庫處理收支帳目。
5.3.4 司庫 (1名)
由家長委員出任,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須將結算表及財政報告交予執委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3.5 秘書 (1名)
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處理及保管一切會議記錄,準備有關會議議程。
5.3.6 康樂及聯絡 (2名)
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策劃本會的一切康樂活動及聯絡會員。
5.3.7 總務 (1名)
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處理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5.3.8 助理總務 (1名)
由教師委員出任,負責協助總務處理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5.3.9 當然委員 (2名) (1名)
由現任校監及校長出任,負責顧問工作。
5.3.10 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主持全民投票及定期由主席召開常務會議。
5.3.1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5.3.12 制定執行委員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5.3.13 組織及策動各項活動。
5.3.14 委派代表出席校外會議或活動。

5.4 選舉

5.4.1 執行委員會內的家長委員由會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並在會員大會中確認。
5.4.2 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
5.4.3 家長委員的職責分配由互選方式選出。

5.5 任期

除當然委員外,各執行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家長委員連選得連任。

5.6 常務會議

5.6.1 定期由主席召開。
5.6.2 須於開會前不少於一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委員,並附議程。
5.6.3 法定人數
全體委員之二分一或以上。
5.6.4 議案之成立
議決案須經出席委員之過半數通過,如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5.7 缺席

如主席缺席,由第一副主席代為主持是次會議。

5.8 遺缺

5.8.1 執行委員中的家長委員倘若請辭,須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其職務則由其他執行委員臨時署理。餘下空缺,則須由執行委員會委任會員以填補該空缺。
5.8.2 執行委員中的家長委員倘若其子女於任期內退學,須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可發信邀請留任,直至任期結束為止。若出現空缺,則須由執行委員會委任會員以填補該空缺。
5.8.3 教師委員如離職,則由校方委任其他教師代替。

5.9 其他

執行委員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能從本會支取任何薪津。

第六章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之任命:

6.1 按法團校董會的章則選出。(詳見家長校董選舉章則。)

第七章 財務

7.1 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家庭與學校合作活動計劃」的撥款資助。

7.2 金額

本會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會費金額由執行委員會議決並向全體會員公佈執行。

7.3 會費之收集及保管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並將總數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核准之銀行戶口內,成為本會行政費用。

7.4 出納

本會發出支票須經兩位執行委員聯合簽署,方可生效。一位執行委員須為當然委員,另外一位執行委員須為主席、第一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人。

7.5 用途

本會的經費只可以作為推廣會務,舉辦各項活動及達成本會宗旨之用。

7.6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

7.7 財政報告及結算

本會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作該財政年度報告及收支結算表,經核數認可後,於周年會員大會報告及通過。

7.8 負債

本會如有負債,由該債項產生時在任之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償還。

第八章 會章修改及解釋

8.1 修改動議

執行委員會或全體會員十分一或以上書面聯署,可提出會章修改草案。

8.2 議案通過

若該草案在全民投票中獲得全體會員三份一或以上之贊成,而贊成票又多於不贊成票時,則可通過。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秘書須向社團註冊處及教育局呈遞,以作備案。

8.3 否決權

本校法團校董會對會章之修訂擁有否決權

8.4 生效

會章於修改後,須由秘書於十四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在不少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8.5 會章解釋

如會章遇有文字上之謬誤,本校法團校董會保留一切最後之詮釋權。

第九章 解散

9.1 解散動議

倘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本校法團校董會有權動議解散本會。

9.2 議案通過

解散動議,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方可生效。

9.3 資產處理

本會解散時,如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本校法團校董會監督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